【问题】我是一家公司的出纳,在从事工资的支付以后,收到了一些假币,对此我们应如何处理?【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将使用假币作为他人的非法财产,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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