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外贸企业,有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质量问题未按期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现要求该外贸企业在下个月向税务机关申请进项转出。
该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贸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从被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是可以申请办理认证的,但必须在180天内持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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