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如下:(1)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开发票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①《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②与发票购销合同或协议;③支付款项的银行账户;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②对于异地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填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与预缴税款所属期间相关联的资料,在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对于跨区域经营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辖区内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统一核算货物销售额,并负责计算货物的进、销货成本,计算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做到收支两条线管理;②所在地与辖区之间没有固定的经济往来,且该分支机构不垫付资金;③所在地与辖区之间客观上存在着资金结算关系,即便企业将此笔收入作为劳务费用,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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