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期从其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并取得了专用发票,因此对该公司提出要求销售货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未向该公司开具专用发票,请问我们能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按照现行规定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而且这里所说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报关出口并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购进货物运输到外贸企业,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普通发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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