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凡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或成本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
第三条规定,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若个人自然人股东从公司借款给员工,属于非法人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到其他应收款科目,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