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各单位对外提供的各种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完整和合法。
不符合规定的报告,不得作为财务会计报告的依据。
因此,各单位在填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必须做到内容完整,报送及时,数字准确,摘要清楚明了,便于查阅,不重记、漏记、错记等。
1.真实性审核:审核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令以及企业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审核资产负债表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等;审核利润表是否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与盈亏平衡点的乘积分配率;审核总帐是否编制恰当的会计报表。
2.完整性审核:审核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令以及企业的方针、政策、法令以及企业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等;审核日常的收支款项是否全部结清,是否存在挪用公款、截留公款、挪用职工私分、挪用公款、任意占用公款、白条抵库现象等情况。
3.合法性审核:审核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令以及企业的方针、政策、法令以及企业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等;审核本单位是否遵守财经纪律,有无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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