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登记表(正、副本均可);3、纳税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的跨区域涉税经营活动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6、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预缴(减免)税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7、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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