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规定:第十九条单位合并的会计档案,其内容应当单独归档保管。
单位合并后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归入母公司统一保管。
第二十条单位合并后存续的会计档案,其内容应当单独归档保管,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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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规定:第十九条单位合并的会计档案,其内容应当单独归档保管。
单位合并后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归入母公司统一保管。
第二十条单位合并后存续的会计档案,其内容应当单独归档保管,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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