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包括:1.债务重组收益;2.非货币性交易收益;3.盘盈收益;4.罚没收入;5.捐赠收入;6.汇兑收益;7.结算收益;8.取得的其他收入。
(二)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债权人应当根据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的不同,分别债权债务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债权人可以通过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账户核算。
债权人应当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债权与债务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应收账款账户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该账户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如果是代购货单位垫付运费,在收到发票账单后,直接计入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如果是销售退回的,先冲销之前的记账凭证,再按退回的记账凭证编制红字分录冲销。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债权人已经依法清偿债务的,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清理,借记清理,贷记本科目。
2.债权人确实无法清偿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