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在纳税申报时,建议将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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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在纳税申报时,建议将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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