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联逾期未认证的会计处理是?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已经认证的发票,如果因质量问题或者购货方不索取而丢失的,可以用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其对应的抵扣联作为入账凭证。
如果属于销售方已经认证,则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企业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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