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3号)第四条规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不良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就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具体规定。
目前已经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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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3号)第四条规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不良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就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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