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因转让所有权或租赁权而发生的变更和交换行为,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土地证、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四、纳税人自行新建不动产后,与原有不动产项目无关的其他变更事项,由原来的不动产购置者自行选择变更,不得由税务机关核准。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不动产,以该不动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房地产项目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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