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四、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确定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范围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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