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支付给残疾人就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非现金支出。
一般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政府部门对残疾人职工提供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凡安置残疾人占在本单位工作的职工人数达到100%以上的,不论安置的是外地残疾人还是本单位职工,均应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
(二)所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在100%以上的,须缴纳保障金。
(三)没有达到保障金的,按比例安置残疾人。
(四)国家规定免征或减征保障金的其他情形。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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