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外贸企业用人民币做账是否可以?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修理修配业务的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因此,上述公司使用人民币做账时,该部分款项属于劳务报酬,应作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依据,同时需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单独核算,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