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同时缴纳。
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在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范围内,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同时缴纳。
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在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范围内,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发布评论 (0条评论)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