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经取消了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的试点,因为一些特殊行业在上海市范围内是可以办理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的。
但是如果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去上海市任何一家企业的注册地址,就可以直接到所在区域的分支机构办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文件规定:四、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改革跨区域涉税事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一)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适用3%预征率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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