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在2009年2月份从a银行取得一笔b银行的往来款,并要求该企业付出了1.6万元货款。
请问这笔款项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由于a银行向b银行转账后已经进行了备案,因此b银行没有将其列为坏账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