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严格审核各种现金收付凭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
对重大的开支项目,必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或单位领导审核签章,方可办理。
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并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二)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以白条抵充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不得任意压票,任意挪用现金。
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
(三)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四)所管的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放或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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