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三条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三条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
发布评论 (0条评论)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