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城市房产税二、业务描述:我公司从事商业用房和经营用房出租,取得的增值税额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超过50%,同时我公司购买了价值100万元的大型装饰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该装饰材料与其他货币资金或应收款项按照合理方法核算,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
三、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十六条四、办理材料:1.《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回)五、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七、收费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间:即时办结九、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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