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收购矿产品等所形成的采矿权,包括:(一)企业购入并自行开采的天然气和井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二)企业外购的非油气资产,按应支付的价款;(三)企业以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投资的土地使用权,按应确认的价值;(四)企业将自己开采的天然气用于生产原油、天然气,按应支付的价款;(五)与收购未税矿产品或委托加工材料有关的其他支出,如为职工薪酬支出,贷记本科目,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矿产品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采矿权的主要。
(一)企业收购矿产品,按应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在矿产品储存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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