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各单位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远期支票。
这里所说的远期支票是指签发时即被国家禁止流通和限制使用的支票。
因此,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后必须在支票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2)不准签发远期支票。
这里所说的远期支票是指签发时已经取得支票而其他单位或个人没有收到支票,只能签发现金支票,但实际上却签发了远期支票。
(3)不准出租出借支票。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出租支票,是指利用银行卡、信用卡等工具取得的以电报形式传递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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