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记账机构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一、代理记账机构在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时,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代理记账企业所得税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代理记账企业所得税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代理记账企业所得税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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