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商业企业,有些包装物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作为销售。
请问,在收取包装物押金时,该如何核算?应当怎么处理?【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包装物押金应并入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
但若逾期仍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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