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一)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四)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五)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六)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七)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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