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有两个以下出口的货物,同时还需要做出口退税申报。
该公司已经办理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现在国税局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出口日期为2012年8月1日,且取得的出口收入也是2011年8月1日到2012年6月30日。
请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为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放弃退(免)税权利或放弃退税权利,按照现行规定应当补缴已退(免)税款或抵顶下期应纳税额后仍不予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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