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1、出口退税登记证件;2、生产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4、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含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登记:1.出口退税登记证件;2.自理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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