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第二条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七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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