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也就是说,你单位应该从两处获得返还的手续费,而不是全部计入了取得手续费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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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也就是说,你单位应该从两处获得返还的手续费,而不是全部计入了取得手续费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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