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种特殊事项发票的处理(处理发票事宜)

乐业城 财务资讯 492

【问题】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购货方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申请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

《申请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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