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外贸代理业务,有出口业务。
近日,该公司购进一批货物用于出口销售,请问该批货物的退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一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自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按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税或免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退税期限内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因此,该公司可以在退税期限内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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