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旅客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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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旅客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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