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是一家新办的出口企业,目前由于客户需要,将其出口的产品退给了另一家企业,请问这种情况下如何申报免抵退税?【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二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后,以后月份再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征退税差额。
因此,上述公司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抵退税,不得申报免抵退税;若超过规定期限申报免抵退税,则必须按规定补齐相关凭证后才可申报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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