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书是否连续:已签发的现金支票如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丧失,且不符合《票据法》第15条规定的无效票据时,可以背书转让,背书应当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二联被背书人名称写成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是否正确:1、背书人名称写错(即把自己的名字写成背书人名称)造成的后果:(1)丢失前已背书的被背书人名称记载错误,依照《票据法》第15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尚未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名称,由出票人在收受该背书人名称背书之日起6个月内到银行办理认证,并将记载错误的被背书人名称与其在银行存款科目或库存现金科目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数额进行核对,重新复核。
(2)丢失前未记载背书人名称的背书人名称记载错误,依照《票据法》第15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尚未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名称,由出票人在收受该背书人名称背书之日起6个月内到银行办理认证,并将记载错误的被背书人名称与其在银行存款科目或库存现金科目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数额进行核对,重新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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