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石脑油发货人员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二、业务描述:石脑油发货人员是在外销售时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具备外销与内销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脑油品牌注册标志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526号)2.《石脑油品牌登记管理规定》(国税发[2002]18号)四、办理材料:1.《石脑油品牌登记表》2份五、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七、收费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间:即时办结九、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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