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四、企业以经验确认的财产损失,为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但不仅限于:(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五、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各类贷款损失,为其盘亏损失。
六、企业逾期三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呆账损失,为其逾期未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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