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取得的银行结汇水单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外贸企业购汇可在当月按人民币实际支付的购汇金额及计算的美元与人民币的差额,以购汇时的人民币实际支付的购汇金额及计算的人民币的美元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中间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入账,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因购汇时的原币大写与小写不符造成的损失,应由外贸企业自行负担,并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三、未使用过的原币,可视同正常损耗处理,报经批准后,做以下分录: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收汇时,将其全部或部分转销,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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